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葉烘禎 上列聲請人葉烘禎因與相對人 蔡金柱 等三十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葉烘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金柱、 蔡榮德 、蔡 廖寶釵鄭榮華鄭運泰蔡金銅蔡添民 、侯嘉𤤴、 蔡岳達蔡炳煌蔡惠泉 、蔡惠峯、 蔡裕榮蔡馥如林蔡姍澐蔡佳蓉蔡明錫 、蔡武翰、 吳淑蘭朱裕郁張錫政蔡富仲蔡文智蘇鳳嬌蔡秋明蔡羅成蔡欉蔡柏槁蔡本源蔡量約吳加地蔡瑞蔡顯宗蔡姵芸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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