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70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106年度審重訴字第70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