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吳東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東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7月27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於103年7月31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3年7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1,500,000元,於103年8月7日向聲請借款160,000元,共4,660,000元,均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共尚負欠聲請人本金3,920,8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3月1日通知相對人吳東炎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207-2││511│27分之1│吳東炎│├──┼───┼────┼────┼────┼────────┼─┼─────────┼──────┼──────┤│002│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207-34││76│全部│吳東炎│└──┴───┴────┴────┴────┴────────┴─┴─────────┴──────┴──────┘┌────────────────────────────────────────────────────────────────┐│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062│文化路32巷2號│三塊厝段207-34│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4.19、二│陽台:20.14、│全部│吳東炎││││││地號│凝土造、4層│層:42.95、三層│平台:9.22、花││││││││││:44.19、四層:2│台:3.47││││││││││8.44,總計:15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