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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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務人 林軒卉林樺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四二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有準用,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更生事件,聲請人為債務人之債權人,因對債務人聲請更生之情形尚有不明之處,爰聲請閱卷。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士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更生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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