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載,與附表二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編號1、2、3及附表二編號1、2、3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3及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9年8月、褫奪公權2年,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3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就附表二編號1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並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刑之刑,及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一: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年2月12日│85年2月16日16時回溯24小時│85年2月16日16時許││││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85年度偵字第4817號│85年度偵字第4817號│85年度偵字第4817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1046號│85年度訴字第1046號│85年度訴字第1046號││實├───┼─────────────┼─────────────┼─────────────┤│審│判決│85年5月6日│85年5月6日│85年5月6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85年度訴字第1046號│85年度訴字第1046號│85年度訴字第1046號││定├───┼─────────────┼─────────────┼─────────────┤│日│確定│85年6月07日│85年6月07日│85年6月07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編號1、2、3經本院85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刑││└───────┴─────────────────────────────────────────┘附表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3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83年7月22日下午6時30分許│83年8月20日上午10時至83年9│││7月22日某時止、83年9月6│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月6日│││日15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83年度偵字第14625、17639號│83年度偵字第14625、17639號│83年度偵字第1763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97號│84年度上訴字第197號│84年度上訴字第258號││實├───┼─────────────┼─────────────┼─────────────┤│審│判決│84年1月28日│84年1月28日│84年2月28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決├───┼─────────────┼─────────────┼─────────────┤│確│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97號│84年度上訴字第197號│84年度上訴字第258號││定├───┼─────────────┼─────────────┼─────────────┤│日│確定│84年1月28日│84年1月28日│84年4月01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83年度訴字第3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編號1、2、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5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褫奪公權2年。│├───────┼─────────────┬─────────────┬─────────────┤│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1│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年│││├───────┼─────────────┴─────────────┴─────────────┤│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1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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