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訴人 楊崔麗 被上訴人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6月23日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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