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405至1414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億裕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如附表所示處分(原處分字號均詳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億裕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億裕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如附表所示各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收費區時,因未儲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晶片卡片,致其車上所裝設作為扣款工具之E通機扣款失敗,嗣經承攬是項電子收費業務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製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異議人補繳各筆費用,惟異議人收受通知後,屆期仍未補繳費用,遠通公司乃將本件移送交通○○○區○道○○○路局交由國道公路警察局,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為由,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掣單舉發,嗣受處分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條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等規定,於96年11月26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各裁決書,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車輛係異議人名下之靠行車輛,實際車主、使用人均係 陳泰瑛 。因陳泰瑛申辦E通機之際,並未徵獲異議人同意,自難苛令異議人就該E通機之使用及相關衍生費用同負責任。又異議人於收受各該補費通知後,均立即通知實際駕駛人陳泰瑛儘速繳費,陳泰瑛也均明確回覆將依限繳費,自已善盡應負責任。況異議人於96年9月間收受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之舉發通知單,而知悉陳泰瑛未依限繳費後,且旋於同年10月5日前往遠通公司查詢欠費情況,並全數予以代繳相關欠費,並向主管機關陳明陳泰瑛方為真正應負責之人,原處分機關疏未慮及上開各情,堅對異議人施以裁罰,顯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之可用金額不足抵扣應繳通行費時將不予扣款,營運單位將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除第16點外,用路人可自行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繳納通行費及「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由本局查明車主資料後,交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補繳通行費及「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0點、第13點第1項、第17點亦有明文。
㈡異議人公司所有之上開728-HA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先後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如附表所示各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收費區時,因未儲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晶片卡片,致其車上所裝設作為扣款工具之遠通E通機均扣款失敗,嗣經承攬是項電子收費業務之遠通公司製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並限期異議人補繳各筆費用,惟異議人收受該項通知,屆期仍未依限補繳等情,據異議人代理人甲○○到庭自承明確,復有違規查詢報表、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各1紙在卷可參。足見異議人所有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駛高速公路均未依規定繳費,且未依限補費之違規事實,均甚為明確,堪以認定。
㈢又上開728-HA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為營業大型車。鑒於營業大
型車為牟利而頻繁、經常性在道路上行駛,較諸於其他非營利車輛或小型車,有更高之危險性,資為確保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現行法令,諸如公路法第39條第2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乃明確限定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特定條件者,始得經營營業大型車運輸事業,且就該等汽車運輸業者之經營方式,復設嚴格之規範,考其立法意旨,乃在於以具法人資格之汽車運輸業者,而非係屬自然人(個人)之駕駛人本身,「直接」負擔交通法規所課相關義務,期藉由汽車運輸業者以自身之組織規模、財力,保證各該用路及交通安全規範得予確實遵守(不遵守即撤銷營運許可,且另又取締非法業者)。是以汽車運輸業者對於名下營業大型車於營運(業)過程中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包括規費,驗車、維修費用)及違背交通法規遭科處之罰鍰,自具清償義務,且對於所屬各該車輛之駕駛人,猶應善儘管理、監督責任,此不因汽車運輸業者與各該駕駛人間實際所存者,究竟係僱傭或靠行法律關係而有別,亦不容汽車運輸業者執外觀無從區辨之內部關係,對外抗辯免責(汽車運輸業者既僱用個人駕車營利,或向靠行人收取靠行費用牟利,「對外」自具相應之義務、責任;況無論何者,如各該費用、罰款最終可歸責於駕駛人個人,汽車運輸業者猶可依「內部契約關係」向該駕駛人求償,並無不合理之處)。前開728-HA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既因登記於異議人名下,始得合法營運使用,則該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駛高速公路均未依規定繳費,亦未依限補費,致遭裁罰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科處罰鍰,自應由異議人負責,始為合理。其抗辯本件應歸責實際駕駛人陳泰瑛云云,尚非可採。
㈣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雖規定「本條例(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惟以營業大型車營運(業)為業之汽車運輸業者,既另有「法人較具規模之組織、財力,俾保證各該用路及交通安全規範得予確實遵守」之特殊安全考量,詳如前述,則前述規定自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而將汽車運輸業者予以排除適用(卷附交通○○○區○道○○○路局96年11月8日業字第0960031053號函亦同此見),從而縱使異議人果曾於舉發通知單所指定之到案日前,向主管機關陳明陳泰瑛方為真正應負責之人,仍無解於自身應負之違規責任甚明。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核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編│裁決書:高雄市│行經收費站未│違規車輛│違規事實│裁罰內容│案號││號│政府交裁第…號│順利扣款時點│││(新台幣│││││(民國)│││)││├─┼───────┼──────┼────┼───────────┼────┼────┤│1│32-ZBR003952│96年4月21日│728-HA營│於後龍收費站南(第17處│3,000元│96年度交││││10時45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05號│├─┼───────┼──────┼────┼───────────┼────┼────┤│2│32-ZDP006044│96年4月21日│728-HA營│於斗南收費站北(第2處│3,000元│96年度交││││00時05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聲字第14│││││引車│路不依規定繳費││06號│├─┼───────┼──────┼────┼───────────┼────┼────┤│3│32-ZDP006045│96年4月21日│728-HA營│於斗南收費站南(第13處│3,000元│96年度交││││12時17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07號│├─┼───────┼──────┼────┼───────────┼────┼────┤│4│32-ZDQ005929│96年4月21日│728-HA營│於新營收費站南(第11處│3,000元│96年度交││││12時41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08號│├─┼───────┼──────┼────┼───────────┼────┼────┤│5│32-ZCR006308│96年4月21日│728-HA營│於員林收費站北(第2處│3,000元│96年度交││││03時25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09號│├─┼───────┼──────┼────┼───────────┼────┼────┤│6│32-ZCR006307│96年4月21日│728-HA營│於員林收費站南(第13處│3,000元│96年度交││││11時56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10號│├─┼───────┼──────┼────┼───────────┼────┼────┤│7│32-ZEP009739│96年4月20日│728-HA營│於岡山收費站南(第11處│3,000元│96年度交││││13時25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11號│├─┼───────┼──────┼────┼───────────┼────┼────┤│8│32-ZDP006043│96年4月20日│728-HA營│於斗南收費站北(第2處│3,000元│96年度交││││3時31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12號│├─┼───────┼──────┼────┼───────────┼────┼────┤│9│32-ZDP006050│96年4月25日│728-HA營│於斗南收費站北(第2處│3,000元│96年度交││││23時43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13號│├─┼───────┼──────┼────┼───────────┼────┼────┤│10│32-ZHR003848│96年4月25日│728-HA營│於善化收費站南(第16處│3,000元│96年度交││││17時52分│業貨運曳│),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聲字第14│││││引車│公路不依規定繳費││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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