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三至九所列不應減刑與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各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二之犯罪,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至七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八至九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台幣6000元│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3月1日│95年11月29日│95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7020號│字第3534號│字第8215號、96年度│││││毒偵471、3531、│││││4970、5501、583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16號│96年度簡字第3304號│9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1日│96年6月15日│96年7月3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16號│95年度簡字第3304號│95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判決├──┼─────────┼─────────┼─────────┤││確定│96年5月21日│96年7月30日│96年8月17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罰金新台幣3000元│有期徒刑1月15日│原判決法院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備考│本表除編號1以外,│本表除編號1以外,│本表除編號1以外,│││均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合併定應執行刑。│└──────┴─────────┴─────────┴─────────┘┌──────┬─────────┬─────────┬─────────┐│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6日、96年│96年2月13日│96年3月29日│││2月9日、96年2月│││││1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449、2373、│第9984、11692、123│第9984、11692、123│││2379號│38、12543、13641號│38、12543、1364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更一字第│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36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3日│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更一字第│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36號││││判決├──┼─────────┼─────────┼─────────┤││確定│96年9月24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2│││10條第1項││款、第2項│├──────┼─────────┼─────────┼─────────┤│減刑後刑度│原判決法院已減刑為│原判決法院已減刑為│原判決法院已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5日。│├──────┼─────────┼─────────┼─────────┤│備考│本表除編號1以外,│本表除編號1以外,│本表除編號1以外,│││均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合併定應執行刑。│└──────┴─────────┴─────────┴─────────┘┌──────┬─────────┬─────────┬─────────┐│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6日│96年4月26日│96年5月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984、11692、123│第9984、11692、123│第9984、11692、123│││38、12543、13641號│38、12543、13641號│38、12543、1364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判決├──┼─────────┼─────────┼─────────┤││確定│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2│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款│3項││├──────┼─────────┼─────────┼─────────┤│減刑後刑度│原判決法院已減刑為│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有期徒刑4月。│││├──────┼─────────┼─────────┼─────────┤│備考│本表除編號1以外,│本表除編號1以外,│本表除編號1以外,│││均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合併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