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施能淳 被告 施雅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雅芳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林維斌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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