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35號聲明人 楊翔如
楊馥如 李得運 李吳珠治 李長華 李藹華 李威鳳 李翠華 臺中市○○區○○街○○○號 李毅誠 李毅謙 李恩鳳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佩華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此有聲明人等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