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許佳雁 法定代理人 范傅怡 被告 朱陽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基交簡字第45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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