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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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賴見忠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