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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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大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大瑋被訴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大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傷害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