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輝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珮怡
楊翁 金桃
一、債務人楊珮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珮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楊翁金桃 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