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侯學英 被告 陳勝山 上列原告附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未對被告陳勝山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陳勝山)存卷可稽,是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芳瑜
法官邱韻如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