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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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6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韻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2)20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1)民國100年8月5日(2)民國94年8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88(2)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分12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貸
(1)363,715元、信貸(2)108,642元,總債權金額為472,357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0月25日,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6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韻茹│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63715││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潘韻茹│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08642││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韻茹│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3715││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潘韻茹│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64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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