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宇揚
胡月玲
一、債務人胡月玲、陳宇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873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9014元自民國109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519014元自民國109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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