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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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訴字第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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