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22號聲請人 三苫紀彥日商九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相對人日商九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小畑雅照 (日本國人,護照號碼:M00000000)為日商九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元由日商九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同法第380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九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小畑雅照(日本國人,護照號碼:M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小畑雅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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