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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