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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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執字第二六四二號、九十年執聲鑑字第一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刑事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四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三月七日以九十年上易字第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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