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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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林宏駿 被告 邱新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4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494 號裁定(111.07.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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