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叁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李銘洲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零柒拾肆元││├─────────────┼─────────────┼──────────┤│一審郵票費用│貳佰陸拾叁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十一份, 嗣退 ││││郵一百十一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叁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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