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7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務人 李嫌 債務人 張清龍
一、債務人李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清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