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請人 蔡美瑛 相對人金卡代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六年六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一、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共計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含一0六年五月份工資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值班未補休工資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補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零貳元),給付方式:資方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一0六年六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第二期於一0六年七月十日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上述金額資方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6年6月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新台幣(下同)125,978元(含106年5月份工資39,992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33,720元、值班未補休工資7,464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補償44,802元)。給付方式:相對人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6年6月10日給付39,992元、第2期於106年7月10日給付85,986元,上述金額相對人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並於106年6月5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今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因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