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8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照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成即華康富水電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五金材料買賣之釋明文件(如發票、契約書、採購單等)。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