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 張秀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千羽┌──────────────────────────────────────────────┐│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東明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79ND-823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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