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0,606元,應徵聲請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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