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八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於民國玖拾年柒月拾貳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