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528號

原告 吳泳鋐

上原告與被告 葉燈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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