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陳東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興王珮霖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
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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