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978號

原告 黨興寰

被告 莊凱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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