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俊隆 送達代收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林義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號卷第227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張文俊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