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雲峰 原告 鄭維宏 被告 柯國斌 被告 巫培文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柯國斌、巫培文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份(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4號),已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遲於同年12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