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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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祥選任辯護人湯詠煊律師具保人蔡佳蓉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復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明祥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其等庭後與被害人家屬洽商和解事宜之經過,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
8年1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具保人應偕同被告或促其到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