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沛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雪美李敏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雪美(住屏東縣○○鎮○○路○○○號)、李敏資(住高雄市○鎮區○○街○○號)之最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之提示日(應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請陳報本件利息起息日為何時?是否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
四、請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為何(電腦繕打之名子與印文不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1│├──┼──────┼───────┼──────┼───────┤│002│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9│├──┼──────┼───────┼──────┼───────┤│003│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2│├──┼──────┼───────┼──────┼───────┤│004│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6│├──┼──────┼───────┼──────┼───────┤│005│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7│├──┼──────┼───────┼──────┼───────┤│006│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5│├──┼──────┼───────┼──────┼───────┤│007│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0│├──┼──────┼───────┼──────┼───────┤│008│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46│├──┼──────┼───────┼──────┼───────┤│009│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38│├──┼──────┼───────┼──────┼───────┤│010│107年8月25日│50,000元││CH7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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