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抗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0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震清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之提供帳戶資料、代為租賃車輛供提領詐欺款項,或擔任車手提領金錢之犯行,犯罪時間、犯罪態樣、手段相似,所犯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上犯罪,時間、空間密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利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似顯過重;受刑人家境清貧,經濟狀況不佳,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識不足,為賺錢貼補家用,減輕家中負擔,一時失慮誤入詐欺犯罪集團工作,經此教訓,會更加注意不會做違法之事,為此提起抗告。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6號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外,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原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及附表編號15至
16、17至19原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5年6月。
三、按法院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綜合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程,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計以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3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編號1至14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編號2至3、編號4至14分別由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3年2月確定)、編號15至16、17至19所示罪刑,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確定。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雖未逾越外部界限,然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刑,屬特別之量刑過程,並非數罪刑度之總和,須就全部定刑案件,以行為人之責任再為整體之檢視及評價,如不分案件類型,均以加總後酌減方式定刑,於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相同情況下,因併合處罰時其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即有過度或重複評價之嫌,相較於此,如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之情況,因併合處罰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方有採取加總後酌予減輕方式定刑之正當性。本案本件抗告人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至3屬竊盜罪外,其餘均屬參與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獲取利益之詐欺取財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同質性,罪數達46次,犯罪時間集中於108年2月20日至108年3月16日間,前後未逾1個月,於刑之宣告上仍應考量詐騙之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各異,而為數罪之宣告,於定刑程序上,仍應以附表所示犯行為整體之評價,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中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及所論處罪數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避免為過度、重複之評價,而有違責任相當性原則。
㈡另抗告人所犯編號4至19所示該罪之犯罪時間均有重疊,並非
抗告人有何於犯行遭查獲後,不知悔改而再犯之情況,又詐騙集團犯罪,多以被害人報警處理或提出告訴為偵查發動之開端,然因被害人散在各地,基於法定管轄權之因素,嗣後偵查及審理法院可能不同,未必得以合併審判,因而可能發生同時期犯罪分由不同法院審理並確定之情況,此為司法管轄權制度運作使然,不應於定應執行刑程序時轉嫁為受刑人須承擔之不利益因素,換言之,不同被害人案件是否由相同法院合併判決,容非受刑人所得強求,然就後續定應執行刑程序而言,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即應由受理定刑聲請之法院,在不受起訴管轄限制之情況下,以受刑人整體犯罪歷程、犯罪特性及刑罰特別預防與個別預防之目的綜合考量,合併為單一之應執行刑宣告,不再因不同被害人由不同法院各別判決確定等因素,對受刑人為重複、過度之評價。而參以附表3至14、1至16、17至19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均分別以各罪最長期之有期徒刑為基礎,各罪酌加1個月抑或少於1個月為其應執行刑之定刑方式,上開定刑所採限制加重方式,相較於附表編號4至16、18、19所示各罪宣告刑均達1年以上,顯係考量各罪之差異性甚小,犯罪時間密集等因素所為之整體性評價,而非將各罪刑期加總後,酌減數月,相較於此,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於各定應執行刑加總後之有期徒刑7年再予酌減1年6月,雖已有酌予減輕,惟倘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為基礎,其餘附表編號15至19所示各罪酌加1個月之定刑方式,亦應僅為有期徒刑5年,則以單一宣告刑對應執行刑所生之加重效應而言,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與前開定刑方式顯有比例失衡而不利於受刑人之情況,其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妥適,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㈢而原審法院既已就本案各罪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自為
裁定並無損受刑人之審級利益,爰於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內,考量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至3為竊盜罪外,其餘均為抗告人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之犯行,犯罪時間集中,手法相同,各罪差異性甚低,並斟酌編號1至14、15至16、17至19所示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年2月、1年10月確定,及原確定判決各罪酌加1個月抑或少於1個月為其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方式,另兼衡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結夥三人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結夥三人以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2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55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8號108年度易字第619號108年度易字第619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1日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98號108年度易字第619號108年度易字第6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編號1至14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62號。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①108年2月25日②108年2月20日③108年2月25日④108年2月28日⑤108年3月4日⑥108年3月4日⑦108年3月5日⑧108年3月6日⑨108年3月9日⑩108年3月5日⑪108年3月12日⑫108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至14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62號。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⑬108年2月26日⑭108年2月26日⑮108年2月26日⑯108年2月26日⑰108年2月26日⑱108年2月26日⑲108年2月28日⑳108年3月5日㉑108年3月5日㉒108年3月5日㉓108年3月5日㉔108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至14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62號。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㉕108年3月7日㉖108年3月7日㉗108年3月7日㉘108年3月15日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至14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62號。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①108年3月7日②108年3月7日③108年3月7日108年3月12日至108年3月14日間108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9年度訴字第566號等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訴字第591號等109年度訴字第566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110年3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至14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62號。①編號15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8號。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03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66號等109年度訴字第825號109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66號等109年度訴字第825號109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5日110年5月17日110年5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5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8號。①編號17至1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534號。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①108年3月16日②108年3月16日③108年3月16日④108年3月16日⑤108年3月16日⑥108年3月16日⑦108年3月16日⑧108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①編號17至1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5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