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下稱前案),被告本案係於109年3月17日施用毒品,本案施用時間係在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應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625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1包│檢出二級毒│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檢品編號:B0000000││品甲基安非│院109年4月7日草│││驗前淨重:0.0740公克││他命│療鑑字第0000000000│││驗餘淨重:0.0677公克│││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420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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