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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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 告 甲○○
王雲鸞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