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31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