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小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