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移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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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斗簡移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明道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斗簡移調字第9號事件(經96年度斗簡字第
202號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下午2時40分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調解室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林文斌
  調解 委員 朱金埤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非經聲請人同意,不得進入校園。
二、相對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騷擾學校教職員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文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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