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營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4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4
月24日南縣營警偵字第09600066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
扣案之已吸食強力膠二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犯有竊盜、贓物、毒品防制條例案件
,素行不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6年4月20日11時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新營市○○路○○○巷○號前。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經警當場查獲。
⑶)已吸食強力膠二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