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張絖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苙葶 即潘一
怡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