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
  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5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25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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