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66號
原   告  沈誌鴻
       黃習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峯嘉沈勇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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