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51號
原   告  謝勝爵
被   告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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