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 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弘明
參加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茂瑋 律師複代理人 鄭楚甯 律師被上訴人 黃金美 法定代理人 林佑輯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複代理人 曾偉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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