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補助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5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會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上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林玉珮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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