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志強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相 對 人  趙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
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而該訴訟事件又無顯無勝訴希望之情事,從而本件
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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